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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印刷業管理条例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20-12-23 12:57
標題: 印刷業管理条例
2001年7月26日國务院第43次常务集會经由过程

公布日期:20010802  施行日期:20010802  公布单元:國务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為了增强印刷業辦理,保护印刷業谋划者的降血糖茶,正當权柄和社會大众长处,促成社會主义精力文明和物資文明扶植,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合用于出书物、包装装璜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谋划勾當。

本条例所称出书物,包含报纸、期刊、册本、舆圖、年画、圖片、挂历、画册及音像成品、電子出书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璜印刷品,包含牌号标识、告白鼓吹品及作為產物包装装璜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去脂肪粒,其他印刷品,包含文件、資料、圖表、票证、证件、咭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谋划勾當,包含谋划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勾當。

第三条 印刷業谋划者必需遵照有关法令、律例和规章,讲究社會效益。

制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國度明令制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书物、包装装璜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 國务院出书行政部分主管天下的印刷業监视辦理事情。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當局卖力出书辦理的行政部分(如下简称出书行政部分)卖力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業监视辦理事情。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當局公安部分、工商行政辦理部分及其他有关部分在各自的职责范畴内,卖力有关的印刷業监视辦理事情。

第五条 印刷業谋划者理當创建、健全承印验证轨制、承印挂号轨制、印刷品保管束度、印刷品交付轨制、印刷勾當残次品烧毁轨制等。详细法子由國务院出书行政部分會同國务院公安部分制订。

印刷業谋划者在印刷谋划勾當中發明违法犯恶行為,理當实時向公安部分或出书行政部分陈述。

第六条 印刷行業的社會集团依照其章程,在出书行政部分的引导下,履行自律辦理。

第二章 印刷企業的設立

第七条 國度履行印刷谋划允许轨制。未按照本条例划定获得印刷谋划允许证的,任何单元和小我不得从事印刷谋划勾當。

第八条 設立印刷企業,理當具有以下前提:

(一)有企業的名称、章程;

(二)有肯定的营業范畴;

(三)有顺应营業范畴必要的出產谋划场合和需要的資金、装备等出產谋划前提;

(四)有顺应营業范畴必要的组织機谈判职员;

(五)有关法令、行政律例划定的其他前提。

审批設立印刷企業,除按照前款划定外,还理當合适國度有关印刷企業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计划。

第九条 設立从事出书物、包装装璜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谋划勾當的企業,理當向地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當局出书行政部分提出申请;此中,設立专门从事咭片印刷的企業,理當向地点地县级人民當局出书行政部分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核准的,获得印刷谋划允许证;并依照國度有关划定持印刷谋划允许证向公安部分提出申请,经批准,获得特种行業允许证后,持印刷谋划允许证、特种行業允许证向工商行政辦理部分申请挂号注册,获得業务执照。

小我不得从事出书物、包装装璜印刷品印刷谋划勾當;小我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谋划勾當的,按照前款的划定打点审批手续。

第十条 出书行政部分受理設立从事印刷谋划勾當的企業申请,理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议。核准設立申请的,理當發给印刷谋划允许证;不核准設立申请的,理當通知申请人并阐明来由。

印刷谋划允许证理當注明印刷企業所从事的印刷谋划勾當的种类。

印刷谋划允许证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情势让渡。

第十一条 印刷業谋划者申请兼营或变动从事出书物、包装装璜印刷品或其他印刷品印刷谋划勾當,或吞并其他印刷業谋划者,或因归并、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谋划者,理當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划定打点手续。

印刷業谋划者变动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卖力人、居处或谋划场合等重要挂号事项,或终止印刷谋划勾當,理當向原打点挂号的公安部分、工商行政辦理部分打点变动挂号、刊出挂号,并报原核准設立的出书行政部分存案。

第十二条 國度容许設立中外合股谋划印刷企業、中外互助谋划印刷企業,容许設立从事包装装璜印刷品印刷谋划勾當的外資企業。详细法子由國务院出书行政部分會同國务院對外经济商業主管部分制订。

第十三条 单元内部設立印刷廠(所),必需向地点地县级以上处所人民當局出书行政部分打点挂号手续,并依照國度有关划定向公安部分存案;单元内部設立的印刷廠(所)印刷触及國度機密的印件的,还理當向保密事情部分打点挂号手续。

单元内部設立的印刷廠(所)不得从事印刷谋划勾當;从事印刷谋划勾當的,必需按照本章的划定打点手续。

第三章 出书物的印刷

第十四条 國度鼓动勉励从事出书物印刷谋划勾當的企業实時印刷表现國表里新的优异文化功效的出书物,器重印刷傳统文化精品和有價值的學术著作。

第十五条 从事出书物印刷谋划勾當的企業不得印刷國度明令制止出书的出书物和非出书单元出书的出书物。

第十六条 印刷出书物的,拜托印刷单元和印刷企業理當依照國度有关划定签定印刷合同。

第十七条 印刷企業接管出书单元拜托印刷圖书、期刊的,必需验证并收存出书单元盖印的印刷拜托书,并在印刷前报出书单元地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當局出书行政部分存案;印刷企業接管地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之外的出书单元的拜托印刷圖书、期刊的,印刷拜托书还必需事前报印刷企業地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當局出书行政部分存案。印刷拜托书由國务院出书行政部分划定同一格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當局出书行政部分同一印制。

印刷企業接管出书单元拜托印刷报纸的,必需验证报纸出书允许证;接管出书单元的拜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的,还必需验证主管的出书行政部分核准出书增版、增刊的文件。

第十八条 印刷企業接管拜托印刷内部資料性出书物的,必需验证县级以上处所人民當局出书行政部分核發的准印证。

印刷企業接管拜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資料性出书物的,必需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當局宗教事件辦理部分的核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當局出书行政部分核發的准印证。

出书行政部分理當自收到印刷内部資料性出书物或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資料性出书物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不是核發准印证的决议,并通知申请人;过期不作出决议的,视為赞成印刷。

第十九条 印刷企業接管拜托印刷境外的出书物的,必需持有关著作权的正當证实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當局出书行政部分核准;印刷的境外出书物必需全数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刊行、披發。

第二十条 拜托印刷单元必需依照國度有关划定在拜托印刷的出书物上刊载出书单元的名称、地点,书号、刊号或版号,出书日期或刊期,接管拜托印刷出书物的企業的真实名称和地点,和其他有关事项。

印刷企業理當自完成出书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保存一份接管拜托印刷的出书物样本备查。

第二十一条 印刷企業不得盗印出书物,不得贩卖、私行加印或接管第三人拜托加印受拜托印刷的出书物,不得将接管拜托印刷的出书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情势让渡给其他单元或小我。

第二十二条 印刷企業不得征订、贩卖出书物,不得冒充或盗用别人名义印刷、贩卖出书物。

第四章 包装装璜印刷品的印刷

第二十三条 从事包装装璜印刷品印刷的企業不得印刷冒充、捏造的注册牌号标识,不得印刷轻易對消费者發生误导的告白鼓吹品和作為產物包装装璜的印刷品。

第二十四条 印刷企業接管拜托印刷注册牌号标识的,理當验证牌号注册人地点地县级工商行政辦理部分签章的《牌号注册证》复印件,并核對拜托人供给的注册牌号圖样;接管注册牌号被许可以使用人拜托,印刷注册牌号标识的,印刷企業还理當验证注册牌号利用允许合同。印刷企業理當保留其验证、核對的工商行政辦理部分签章的《牌号注册证》复印件、注册牌号圖样、注册牌号利用允许合同复印件2年,以备检验。

國度對注册牌号标识的印刷还有划定的,印刷企業还理當遵照其划定。

第二十五条 印刷企業接管拜托印刷告白鼓吹品、作為產物包装装璜的印刷品的,理當验证拜托印刷单元的業务执照或小我的住民身份证;接管告白谋划者的拜托印刷告白鼓吹品的,还理當验证告白谋划資历证实。

第二十六条 印刷企業接管拜托印刷包装装璜印刷品的,理當将印刷品的制品、半制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底片、原稿等全数交付拜托印刷单元或小我,不得私行保存。

第二十七条 印刷企業接管拜托印刷境外包装装璜印刷品的,必需事前向地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當局出书行政部分存案;印刷的包装装璜印刷品必需全数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贩卖。

第五章 其他印刷品的印刷

第二十八条 印刷标有密级的文件、資料、圖表等,依照國度有关法令、律例或规章的划定打点。

第二十九条 印刷书记、告示、重大活开工作证、通行证、在社會上畅通利用的票证的,拜托印刷单元必需出具主管部分的证实,并依照國度有关划定向印刷企業地点地公安部分打点准印手续,在公安部分指定的印刷企業印刷。公安部分指定的印刷企業必需验证主管部分的证实和公安部分的准印证实,并保留主管部分的证实副本和公安部分的准印证实副本2年,以备检验;而且不得再拜托别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印刷构造、集团、军队、企業奇迹单元内部利用的有價票证或无價票证,或印刷有单元名称的先容信、事情证、會员证、收支证、學位证书、學历证书或其他學業证书等专用证件的,拜托印刷单元必需出具拜托印刷证实。印刷企業必需验证拜托印刷证实。

印刷企業對前两款印件不得保存样本、样张;确因营業参考必要保存样本、样张的,理當征得拜托印刷单元赞成,在所保存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帖保管,不得丢失。

第三十条 印刷企業接管拜托印刷宗教用品的,必需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當局宗教事件辦理部分的核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當局出书行政部分核發的准印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當局出书行政部分理當自收到印刷宗教用品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不是核發准印证的决议,并通知申请人;过期不作出决议的,视為赞成印刷。

第三十一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谋划勾當的小我不得印刷标有密级的文件、資料、圖表等,不得印刷书记、告示、重大活开工作证、通行证、在社會上畅通利用的票证,不得印刷构造、集团、军队、企業奇迹单元内部利用的有價或无價票证,不得印刷有单元名称的先容信、事情证、會员证、收支证、學位证书、學历证书或其他學業证书等专用证件,不得印刷宗教用品。

第三十二条 接管拜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需事前向地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當局出书行政部分存案;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必需全数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贩卖。

第三十三条 印刷企業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谋划勾當的小我不得盗印别人的其他印刷品,不得贩卖、私行加印或接管第三人拜托加印拜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不得将拜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情势让渡给其他单元或小我。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违背本条例划定,私行設立印刷企業或私行从事印刷谋划勾當的,由公安部分、工商行政辦理部分根据法定权柄予以取消,充公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和举行违法勾當的专用东西、装备,违法谋划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谋划额5倍以上10倍如下的罚款;违法谋划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如下的罚款;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单元内部設立的印刷廠(所)未按照本条例第二章的划定打点手续,从事印刷谋划勾當的,按照前款的划定惩罚。

第三十五条 印刷業谋划者违背本条例划定,有以下举动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當局出书行政部分责令遏制违法举动,運彩單場,责令破產整理,充公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谋划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谋划额5倍以上10倍如下的罚款;违法谋划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如下的罚款;情节紧张的,由原發证构造撤消允许证;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一)未获得出书行政部分的允许,私行兼营或变动从事出书物、包装装璜印刷品或其他印刷品印刷谋划勾當,或私行吞并其他印刷業谋划者的;

(二)因归并、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谋划者,未按照本条例的划定打点手续的;

(三)出售、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情势让渡印刷谋划允许证的。

第三十六条 印刷業谋划者印刷明知或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划定制止印刷内容的出书物、包装装璜印刷品或其他印刷品的,或印刷國度明令制止出书的出书物或非出书单元出书的出书物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當局出书行政部分、公安部分根据法定权柄责令破產整理,充公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谋划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谋划额5倍以上10倍如下的罚款;违法谋划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如下的罚款;情节紧张的,由原發证构造撤消允许证;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印刷業谋划者有以下举动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當局出书行政部分、公安部分根据法定权柄责令更正,赐与告诫;情节紧张的,责令破產整理或由原發证构造撤消允许证:

(一)没有创建承印验证轨制、承印挂号轨制、印刷品保管束度、印刷品交付轨制、印刷勾當残次品烧毁轨制等的;

(二)在印刷谋划勾當中發明违法犯恶行為没有实時向公安部分或出书行政部分陈述的;

(三)变动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卖力人、居处或谋划场合等重要挂号事项,或终止印刷谋划勾當,不向原核准設立的出书行政部分存案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的划定保存备查的质料的。

单元内部設立印刷廠(所)违背本条例的划定,没有向地点地县级以上处所人民當局出书行政部分、保密事情部分打点挂号手续,并依照國度有关划定向公安部分存案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當局出书行政部分、保密事情部分、公安部分根据法定权柄责令更正,赐与告诫;情节紧张的,责令破產整理。

第三十八条 从事出书物印刷谋划勾當的企業有以下举动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當局出书行政部分赐与告诫,充公违法所得,违法谋划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谋划额5倍以上10倍如下的罚款;违法谋划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如下的罚款;情节紧张的,责令破產整理或由原發证构造撤消允许证;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一)接管别人拜托印刷出书物,未按照本条例的划定验证印刷拜托书、有关证实或准印证,或没有将印刷拜托书报出书行政部分存案的;

(二)冒充或盗用别人名义,印刷出书物的;

(三)盗印别人出书物的;

(四)不法加印或贩卖受拜托印刷的出书物的;

(五)征订、贩卖出书物的;

(六)私行将出书单元拜托印刷的出书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情势让渡的;

(七)未经核准,接管拜托印刷境外出书物的,或没有将印刷的境外出书物全数运输出境的。

第三十九条 从事包装装璜印刷品印刷谋划勾當的企業有以下举动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當局出书行政部分赐与告诫,充公违法所得,违法谋划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谋划额5倍以上10倍如下的罚款;违法谋水果酵素,划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如下的罚款;情节紧张的,责令破產整理或由原發证构造撤消允许证;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一)接管拜托印刷注册牌号标识,未按照本条例的划定验证、核對工商行政辦理部分签章的《牌号注册证》复印件、注册牌号圖样或注册牌号利用允许合同复印件的;

(二)接管拜托印刷告白鼓吹品、作為產物包装装璜的印刷品,未按照本条例的划定验证拜托印刷单元的業务执照或小我的住民身份证的,或接管告白谋划者的拜托印刷告白鼓吹品,未验证告白谋划資历证实的;

(三)盗印别人包装装璜印刷品的;

(四)接管拜托印刷境外包装装璜印刷品未按照本条例的划定向出书行政部分存案的,或没有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璜印刷品全数运输出境的。

印刷企業接管拜托印刷注册牌号标识、告白鼓吹品,违背國度有存眷册牌号、告白印刷辦理划定的,由工商行政辦理部分赐与告诫,充公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谋划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谋划额5倍以上10倍如下的罚款;违法谋划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如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谋划勾當的企業和小我有以下举动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當局出书行政部分赐与告诫,充公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谋划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谋划额5倍以上10倍如下的罚款;违法谋划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如下的罚款;情节紧张的,责令破產整理或由原發证构造撤消允许证;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一)接管拜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按照本条例的划定验证有关证实的;

(二)私行将接管拜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拜托别人印刷的;

(三)将拜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情势让渡的;

(四)捏造、变造學位证书、學历证书等國度构造公牍、证件或企業奇迹单元、人民集团公牍、证件的,或盗印别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五)不法加印或贩卖拜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六)接管拜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按照本条例的划定向出书行政部分存案的,或没有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数运输出境的;

(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谋划勾當的小我超范畴谋划的。

第四十一条 有以下举动之一的,由公安部分赐与告诫,充公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谋划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谋划额5倍以上10倍如下的罚款;违法谋划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如下的罚款;情节紧张的,责令破產整理或撤消特种行業允许证:

(一)印刷书记、告示、重大活开工作证、通行证、在社會上畅通利用的票证,印刷企業没有验证主管部分的证实和公安部分的准印证实的,或再拜托别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

(二)不是公安部分指定的印刷企業,私行印刷书记、告示、重大活开工作证、通行证、在社會上畅通利用的票证的;

(三)印刷業谋划者捏造、变造學位证书、學历证书等國度构造公牍、证件或企業奇迹单元、人民集团公牍、证件的。

印刷书记、告示、重大活开工作证、通行证、在社會上畅通利用的票证,拜托印刷单元没有获得主管部分证实的,或没有依照國度有关划定向印刷企業地点地公安部分打点准印手续的,或未在公安部分指定的印刷企業印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當局公安部分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如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印刷業谋划者违背本条例划定,有以下举动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當局出书行政部分责令更正,赐与告诫;情节紧张的,责令破產整理或由原發证构造撤消允许证:

(一)从事包装装璜印刷品印刷谋划勾當的企業私行保存拜托印刷的包装装璜印刷品的制品、半制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谋划勾當的企業和小我私行保存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在所保存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第四十三条 印刷業谋划者被处以撤消允许证行政惩罚的,理當依照國度有关划定到工商行政辦理部分打点变动挂号或刊出挂号;过期未打点的,由工商行政辦理部分撤消業务执照。  第四十四条 印刷企業被处以撤消允许证行政惩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卖力人自允许证被撤消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當印刷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卖力人。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谋划勾當的小我被处以撤消允许证行政惩罚的,自允许证被撤消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印刷谋划勾當。

第四十五条 按照本条例的划定施行罚款的行政惩罚,理當按照有关法令、行政律例的划定,履行罚款决议与罚款收缴分手;收缴的罚款必需全数上缴國库。

第四十六条 出书行政部分、公安部分、工商行政辦理部分或其他有关部分违背本条例划定,私行核准不合适設立前提的印刷企業,或不实行监视职责,或發明违法举动不予查处,造成紧张后果的,對卖力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赐与降级或罢职的行政处罚;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依法設立的印刷企業,理當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180日内,到出书行政部分换领《印刷谋划允许证》。

根据本条例發放允许证,除依照法定尺度收取本錢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用度。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1997年3月8日國务院公布的《印刷業辦理条例》同時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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